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13民終302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府青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鐘玉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禾日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洪澤湖東路**。
法定代表人:陸益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杰,江蘇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溯,江蘇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丹丹,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攀枝花昌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蘇鐵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粵,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聚盛世公司)、江蘇禾日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攀枝花昌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龍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1311民初1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組織當事人公開進行了聽證。禾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杰、謝丹丹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昌龍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新審理,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昌龍公司負擔。
昌龍公司二審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禾日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構(gòu)成違約的基本事實清楚。案涉合同已經(jīng)明確了服務項目的內(nèi)容和標準,入駐京東商場手續(xù)簡單,昌龍公司愿意支付合同價款的目的是購買禾日公司的信息技術服務,以便實現(xiàn)京東好店、滿星店鋪認證的合同目的提升線上銷售的效果和效益。禾日公司在已經(jīng)推出京東服務幫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相關服務項目自然不能完成,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和欺詐。2.案涉協(xié)議系昌龍公司和微聚盛世公司直接簽訂,且合同價款系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禾日公司負責對服務的履約交付,一審法院判令微聚盛世公司承擔返還款項和賠償責任并由禾日公司補充清償并無不當。
昌龍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昌龍公司與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簽訂的《2019年京商專屬定制服務協(xié)議》,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返還昌龍公司49800元,賠償損失11320元;案件受理費由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8日,禾日公司向北京京東世紀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公司)申請退出京東服務幫,并承諾退出之后不會利用京東及京東服務商的名義進行違規(guī)宣傳,否則自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京東世紀公司于同日同意退出。
2019年6月24日,微聚盛世公司工作人員以"京東的工作人員"名義通過向昌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粵發(fā)送招商邀請函,次日,王粵填寫邀請函后發(fā)回該工作人員。
2019年6月29日,微聚盛世公司另一工作人員通過聯(lián)系王粵,告知王粵入駐京東平臺所需資料,并承諾"做到旗艦店和好店""所有電商服務全包了"。同日,昌龍公司(甲方)、禾日公司(乙方)、微聚盛世公司(丙方)簽訂《2019年京商專屬定制服務協(xié)議》一份,約定:本協(xié)議由同意并承諾遵守本協(xié)議規(guī)定使用京東商城/京東海外站服務的法律實體甲、乙、丙三方共同締結(jié),本協(xié)議具有合同效力,甲方是自愿入駐京東商城開展電子商務運營的獨立法人機構(gòu),乙方是京東商城全品類運營服務商,丙方為乙方在西南區(qū)域的授權(quán)招商及服務機構(gòu);產(chǎn)品內(nèi)容:國內(nèi)版,京東商城代入駐、店鋪裝修含5個SKU、京東好店加權(quán)、滿星店鋪達成、線上活動8選1,價格4.98萬元;服務須知:1.京賦通、京商專屬定制是乙方針對首批積極參與京東商城定制服務的商戶制定的特惠服務禮包,旨在保障通過商城入駐、店鋪裝修及京東好店加權(quán)/活動資源(在符合平臺要求及客戶配合下)等形式全方位滿足商戶需求,保障商戶利益超值回報。2.商戶在使用京賦通、京商專屬定制服務禮包服務過程中,如京東商城技術服務費及各類活動有變化調(diào)整,按照京東商城官方調(diào)整為準。3.本協(xié)議只針對京東商城定制服務2019年度招商項目京賦通的內(nèi)容進行表述和共同簽約遵守。4.線上活動(京東好店等)等為京東商城活動產(chǎn)品,詳見本合同背頁產(chǎn)品說明……7.本協(xié)議供意向簽約用戶使用,如因客戶資質(zhì)不全或京東政策調(diào)整等原因無法入駐的,由丙方協(xié)調(diào)并辦理退款手續(xù),乙方負責對服務的履約交付。8.服務期:一年,服務期包含店鋪和活動交付期以及店鋪咨詢期。店鋪和活動交付服務期自確認接單起半年內(nèi)結(jié)束(具體結(jié)束時間以交付郵件確認時間為準),年度剩余時間為店鋪咨詢服務期。該合同背面服務說明部分內(nèi)容如下:京東好店:風向標排名>=95%,上架SPU(SKU)數(shù)>=12個,開店時長>=90天,自有品牌,店鋪30天銷售排名前10%;滿星店鋪:24h完成發(fā)貨,訂單不少于30單好評,無售后問題。昌龍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微聚盛世公司向昌龍公司出具收據(jù)。2019年7月1日,昌龍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余款,微聚盛世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昌龍公司出具發(fā)票。2019年8月,禾日公司代昌龍公司入駐京東商城,店鋪名"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艦店"。
2019年9月,京東客服告知王粵禾日公司并非京東平臺授權(quán)服務商,并將禾日公司退出京東服務幫的情況說明發(fā)送給王粵。
2020年3月10日,昌龍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發(fā)送函件,告知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昌龍公司已獲知禾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退出京東服務幫,為避免擴大損失,昌龍公司將于2020年3月31日關閉京東線上店鋪。
2020年3月21日,昌龍公司登陸京東商家后臺,平臺顯示"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艦店"沒有風向標排名率,也沒有星級,京東好店未通過認證。京東商家后臺提醒昌龍公司店鋪合同到期日為2020年3月31日,到期未續(xù)簽將于2020年4月1日關閉店鋪,且無法再啟用店鋪。到期后,昌龍公司未再續(xù)簽店鋪合同,店鋪現(xiàn)已關閉。
另查明,昌龍公司為案涉店鋪向江蘇京東旭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quán)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案涉合同約定禾日公司于確認接單起半年內(nèi)完成京東商城代入駐、店鋪裝修、京東好店加權(quán)、滿星店鋪達成、線上活動8選1,并將店鋪和活動交付昌龍公司,但自案涉合同簽訂之日即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3月21日,禾日公司代入駐、運營的"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艦店"仍未能通過京東好店認證,也沒有星級,禾日公司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昌龍公司獲知禾日公司并非京東平臺授權(quán)服務商后,為防止損失擴大,未與京東平臺續(xù)簽店鋪合同,店鋪現(xiàn)已關閉且不能再啟用,案涉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xiàn),故對昌龍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系因禾日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造成,昌龍公司并無過錯,昌龍公司有權(quán)要求退還服務費49800元及賠償信息技術服務費損失7000元。因案涉合同為昌龍公司與微聚盛世公司直接溝通協(xié)商簽訂,款項亦直接交付微聚盛世公司,且案涉合同約定"由丙方協(xié)調(diào)并辦理退款手續(xù),乙方負責對服務的履約交付",故微聚盛世公司負有返還服務費及賠償損失的義務;禾日公司作為服務運營商亦在合同上加蓋了印章,相關款項亦轉(zhuǎn)付至禾日公司,應對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為宜。昌龍公司主張的商標注冊及l(fā)ogo設計費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昌龍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因案涉合同無明確約定,不予支持。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昌龍公司與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簽訂的《2019年京商專屬定制服務協(xié)議》;微聚盛世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昌龍公司49800元并賠償損失7000元;禾日公司對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昌龍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94元,減半收取計647元,由昌龍公司負擔37元,由微聚盛世公司負擔610元,禾日公司對微聚盛世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因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一審未出庭應訴亦未對昌龍公司一審中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應當認定其放棄相關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且二審期間均未就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的事實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于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本院認為,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致使案涉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實現(xiàn),昌龍公司有權(quán)解除案涉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未能實現(xiàn)。昌龍公司與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簽訂《2019年京商專屬定制服務協(xié)議》的目的在于購買禾日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特惠服務禮包,主要包含京東商城入駐、滿星店鋪達成等五項服務項目。根據(jù)昌龍公司與微聚盛世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雙方當事人確認了合同期內(nèi)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要為昌龍公司網(wǎng)上店鋪代提供運營的全部電商服務,并在實現(xiàn)京東好店、旗艦店的認證后交由昌龍公司自己運營的合同主要目的。2020年4月1日,在尚未獲得京東好店認證和滿星店鋪未達成情況,禾日公司代昌龍公司入駐京東商城的"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艦店"關閉且不能啟用,應當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繼續(xù)履行合同已不可能。
第二,案涉合同目不能實現(xiàn)的原因在于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的違約行為。雖然禾日公司提供了京東商場代入駐服務、店鋪裝修以及拼購活動等技術服務,但基于合同目的,合同期滿后轉(zhuǎn)交昌龍公司運營的店鋪獲得京東好店、滿星店鋪認證依賴于合同期內(nèi)相關服務項目的完全達成。在店鋪即將到期且京東好店加權(quán)、滿星店鋪達成相關服務項目未完成的情況下,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在收到昌龍公司的函告后,仍未就相關服務項目的完成作出回應,而且禾日公司在二審中提供的聊天記錄也并不能證明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就前述兩項服務項目提供合法的技術支持服務。如前所述,根據(jù)合同約定禾日公司提供的是打包式電商服務,商場代入駐等三項服務項目的完成并不妨礙對其違約行為的評價,而該違約行為足以讓昌龍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返還微聚盛世公司返還合同價款49800元并賠償損失7000元并無不當。無論是禾日公司還是作為授權(quán)服務商的微聚盛世公司在合同簽訂時都刻意隱瞞了禾日公司不是京東商場全品類運營服務商的事實,而該身份系昌龍公司確信禾日公司能夠完成合同約定服務項目的關鍵因素。即使禾日公司在二審中提供了電商運營戰(zhàn)略合作伙伴授權(quán)書、heri經(jīng)商授權(quán)證書、京東企業(yè)服務業(yè)務銷售合同、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等證明材料,但其對于非京東商場全品類運營服務商的身份并無異議。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雖然提供代運營的全部電商服務,店鋪入駐、裝修等服務自然包含其中,但幫助完成京東好店認證、滿星店鋪達成的技術服務才是主要合同義務,一審法院結(jié)合其虛假宣傳和主要義務未履行的事實要求返還全部合同價款并賠償信息技術服務費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禾日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學艷
審 判 員 朱 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更
書 記 員 劉 佳
本文來源: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b32d3ce8055d3b0d6d290e08d1e20636238a93fb&pid=30187450297413
免責聲明:本站部分內(nèi)容來自互聯(lián)網(wǎng),版權(quán)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四川微聚盛世公司與攀枝花昌龍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1660
- 0
詳細